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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2-05-20 | 點閱數: 224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5 月 13 日公告「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調整防疫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QA」辦理。
二、 因應旨揭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自 111 年 4 月 26 日起縮短居家隔離天數為 3+4 天(3 天隔離+4 天自主防疫),另回溯目前已居隔超過 3 天者,自同年月 27 日開始解除隔離。其中自主防疫之 4 天,教育部考量校園為高度密集場所,教職員工生以不到校為原則,並於同年 5 月 13 日公告前開疫情調整防疫措施 QA 。
三、 配合前開政策及防疫措施 QA ,「經匡列居家隔離人員」自 111 年 5 月 13 日起之差勤調整如下:
(一) 教師(含專任教師及導師,其他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比照辦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他實際同時從事行政及教學工作者比照辦理)、職員工(上開人員以外均屬之)
1、 如仍可居家辦公/居家線上教學,則毋須請假。
2、 如身體不適,無法居家辦公/居家線上教學:
(1) 居家隔離期間(3 日):可請「防疫隔離假」。
(2) 自主防疫期間(4 日):可請「自主防疫假」。
(二) 上述人員如有教學設備等因素,無法居家線上教學者,需符合每日快篩陰性,始得到校進行線上教學;如有實務上無法進行居家辦公之情形,亦需符合每日快篩陰性,始得到校上班。
四、 各校如需全校性停課,除前開「經匡列居家隔離人員」外,其餘教職員工均正常到校上班、上課,惟本局授權校長仍可評估校內疫情狀況及特殊需要,彈性同意教師居家線上教學,並關注教師線上教學情形。
五、 另本市各市立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實施居家辦公作業注意事項,仍請依本局 111 年 4 月 28 日桃教人字第 1110039131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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