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健檢對象:編制內正式公教員工、於本校連續服務滿 6 個月之聘僱人員、代理代課教師、代課鐘點教師、教學支援人員、約用人員。留職停薪者,於回職復薪前不得申請本項健康檢查補助。年度內退休人員,應於退休前完成檢查。
申請補助單據:檢查完畢後,請填寫健檢補助費申請表,並檢附醫療院所機構之繳費收據正本(須有健檢之註記),於補助額度內覈實補助。
健檢補助標準: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各級學校校長:每年 16,000 元或每 2 年 32,000 元
市立幼兒園園長:(1)滿 50 歲:每年 16,000 元或每 2 年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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